四川造价站的川建发2008[2]文件有歧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8:47:54
调差计算规则:以投标(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时《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基准价,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超过5%的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下跌,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低于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低于5%的部分按实调整。

低于3%的部分按实调整是怎么理解的?
比如:钢材投标价为4300,当时信息价为5400,现在市场信息价降到4400,结算价怎么计算?
4300-[5400*(1-3%)-4400]?

就单从这个文件理解,我觉得有歧义,这中的低于3%的部分是指超过3%的部分吗?如果这样,施工单位是不能承担这么大的风险的,同行能给个解答吗?
如果我那种理解,如果降价太多,就存在材料降价时,施工单位送材料还倒给钱的问题,这是不是有失公平? 能不能这样理解?就是跌价低于3%的部分按实调整,超过3%的部分就不作调整呢?成都市和成都市武候区在这文件之后也出了类似的文件如成建价[2008]2号号文,以及成武府办发〔2008〕101号,应该都是对其它理解产生的纠纷而出的文,我觉得成武府办发〔2008〕101号合理,主要是我们工地不在成都,就就难了,主要的是四川造价站的川建发2008[2]的"以投标(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时《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基准价"中这句应该是对基准价进行了定义或者解释.

给你说下:如果你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当期的信息价,只要在施工期材料的涨幅超过投标时的信息价(超出风险系数),或者施工期材料价跌过投标报价(跌出风险系数),超出风险以外的部分均按实调整。而调价的关键在于选定以哪个作为基准价,选定基准价之后和施工期的材料信息价对比进行调差。
  如果你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当期的信息价,那么刚好相反.
  回答上面你的调价:钢才投标价为4300,信息价为5400,属于投标价低于信息价,再看施工期信息价为4400,说明材料是下跌的,而材料下跌文件规定要跌出投标报价风险以外,才按实调整,而上述问题中,施工期的材料价并没有比投标价低,所以在结算时,仍然以投标价作为结算价。
  另外说明一下,清单的材料调价确实让人头晕,很多人都在这里容易混淆。而各个地方或者有些公司又自己规定了一套调价方法,反正一句话,只要搞清楚材料是涨还是跌,以哪个作为基准价,一般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低于3%的部分是指超过3%的部分吗?。。。。。比如风险系数规定为3%,但实际却涨(跌)到了4%,那么多出的1%就要在投标价中调整。

  回答你的问题补充: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材料价已经考馁了风险系数,也就是说材料的涨跌在风险范围内时投标价均不作任何调整。只有超过风险以外,超过的部分才调整。而调整的方法又分三部分:一、投标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材料价要涨到投标价(加风险)以外才作调整,或者施工期材料价跌到基准价(加风险)以下,风险以外的部分按实际调整。二、投标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材料价要涨到基准价(加风险)以外才作调整,或者施工期材料价跌到投标价(加风险)以下,风险以外的部分按实际调整。三、投标价等于基准价时,无论材料价涨跌与否,只要超过风险,超过部分就按实际调整。
  再次说明,基准价一般情况下均指定为投标当期的信息价,基准价的作用就在于判断材料的涨跌而已,在确定了材料的涨跌之后,再根据以上三点以及投标报价和基准价的对比情况进行材料调价。请仔细分析理解上面我说的三点,绝对不会错的。以上三点正是为了保证建设方与施工方的共同利益才制定的。
  当然,有些施工项目在签施工合同时对于材料调价可能会规定不同的基准价,与以上几点可能不符,这时就必须以施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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